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发布时间:2026-01-06     阅读量: 6843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八、备注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需在终止参保后申请办理。

2.因死亡支取的,还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参保人银行信息,如需拨付至继承人银行卡内,需提供继承人身份的辅助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九、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