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6     阅读量: 6843
一、事项名称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二、办理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五、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拨付-办结
八、备注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业务需在终止参保后申请办理。
2.因死亡支取的,还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件、参保人银行信息,如需拨付至继承人银行卡内,需提供继承人身份的辅助材料;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九、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网址导航
咨询服务热线:0431—12393
网站地址:http://ybfw.ybj.jl.gov.cn
办公地点: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
邮政编码:130033
版权所有: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吉ICP备14000200号
吉林医保公众服务
吉林医保智慧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