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参保状态变更

发布时间:2026-01-06     阅读量: 8668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状态变更

二、办理材料

情形1:暂停参保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情形2:终止参保

1.有效身份证件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五、办件类型

即办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八、备注

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告知后,办理终止参保业务需提供佐证资料:

1.因死亡原因办理终止参保时,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死亡信息的,无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佐证资料;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由申请人提供死亡终止参保佐证资料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

2.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3.主动放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主动放弃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说明。

九、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