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量: 7531
一、业务办理项名称
职工参保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编码
G002036001004
三、办理材料
情形1:在职职工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有效身份证件
情形2:灵活就业人员
1.本地户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
2.非本地户籍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
(3)居住证或居住证明
情形3:特殊人员
1.《参保人员特殊身份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
2.特殊人员待遇身份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在职职工5个工作日;灵活就业人员即时办结。
五、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备注
1.以下人群还需提供:
1.1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1.2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1.3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
2.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佐证资料信息的,无需提供佐证资料;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信息的,需提供必要佐证资料。
3.特殊人员待遇身份佐证资料:
3.1二级保健对象
3.1.1正厅、副厅级:任职文件、卫健部门出具的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确认表或保健办发放的特诊卡;
3.1.2正高级:聘用合同或聘任文件、正高证书、卫健部门出具的享受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确认表或保健办发放的特诊卡;
3.1.3企业为高管人员办理参照二级保健对象的企业医疗补充,需提供高管人员任职文件及单位关于企业医疗补充对应级别(正厅、副厅、正高)的情况说明;
3.1.4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标准变更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建国前退休、离休、劳模、六级及以上残疾军人;
4.待遇资格认定相关佐证资料;
4.1离休人员提高待遇标准,需提供相关文件。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6号)第二条;
8.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7号)第二条;
9.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原享受公费医疗照顾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8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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