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1-06     阅读量: 7717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二、办理材料
情形1:本地户籍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情形2:非本地户籍居民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居住证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齐全。
五、办件类型
即办件
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七、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八、备注
1.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的,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2.新生儿可凭出生证明随父或随母户籍地参保。
3.符合资助条件的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资助身份信息由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无需提供资助身份相关佐证资料。
九、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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