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量: 7643
一、业务办理项名称
职工参保状态变更
二、业务办理项编码
G002036001005
三、办理材料
情形1:在职转退休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退休审批材料
情形2:暂停参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情形3:终止参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终止参保佐证资料
四、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在职转退休5个工作日
五、办理环节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六、备注
1.终止参保佐证资料:
1.1死亡终止参保佐证资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火化证》或户口注销登记页(死亡),通过数据共享无法查询死亡信息的应提供个人承诺书;
1.2出国定居佐证资料:证明已出国定居的佐证资料。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七、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7.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81号);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
9.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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